作者:张志新破产撤销权个别利益构成要件清偿债权人利益行为人民法院整体利益
摘要:【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制度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但这一制度的适用与合法受偿的个别债权人利益存在冲突,司法应平衡整体利益与个别利益,对于债权人接受债务履行出于善意的,不应撤销,方能彰显企业破产法对不同权益公平保护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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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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