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阶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轻伤犯罪嫌疑人公安人员公诉机关刑事责任被告人
摘要:Q 编辑同志:李某系公安人员,为获取口供,对一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致其轻伤乙级。为此,公诉机关认定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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