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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得自行认定投保人驾驶证无效并拒绝赔偿

作者:高玉林保险公司驾驶证投保人赔偿行政许可行为利害关系人程序规定审查程序

摘要:【裁判要旨】核发驾驶证是一项行政许可行为,一经核发,即具有公定效力,其撤销有严格的程序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而启动并经法定审查程序不得随意被吊销和撤销。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初领驾驶证时有瑕疵来否定驾驶证的效力,而自行认定驾驶证无效.并以此为由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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