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现杰共同侵权审判实务立法规制侵权责任法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文字表述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就文字表述来看,似乎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无不同,但如果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作体系解释,则不难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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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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