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区分

作者:段勇; 陈灿钟; 黄彩华非法拘禁罪绑架罪被害人被告人财物赌债行为人事

摘要:【裁判要旨】被告人事先预谋,引诱被害人赌博并通过“出老千”使其欠下巨额赌债.再以追索赌债为名禁锢被害人.索要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财物。被告人设置赌债圈套的行为,应视为勒索财物的一种手段,借以掩盖其勒索财物的真实目的.该拘禁行为应定绑架罪而非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