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温晨洪鉴定费用负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事故责任伤残程度鉴定机构2007年鉴定结论
摘要:编辑同志:我院受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07年8月,被告某公司的驾驶员驾车将原告冯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冯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六级。鉴定费用为750元,由原告冯某先行支付给鉴定机构。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中的一项是要求被告负担鉴定费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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