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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审核意见对业主共有权的影响

作者:周舜隆消防设施审核意见共有权业主公安消防部门行政确认行为买卖不破租赁行政行为

摘要:【裁判要旨】承租人向建筑物所有权人承租使用大楼底层门面房,因原设计建造的消防设施未投入使用.遂扩张租用了部分消防设施面积。后建筑物出售给多个业主,由此业主取得消防设施的共有权。在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审核意见.明确业主对所购专有部分的商业营用必须使用原设计建造的消防设施.且当事人均未对该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时,该行政确认行为的公定力应受尊重.被租用的消防面积为业主共有共用的性质应予确定.承租人拒不撤出的行为,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应认定构成侵害新业主的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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