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广海; 张学军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网络用户侵权赔偿责任注意义务明知裁判
摘要:【裁判要旨】P-P(又称P2P)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非法传播作品.但仍然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或者有权利和能力监督、终止用户的侵权行为并从用户的侵权行为中直接受益,却未尽严格注意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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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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