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言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机关时间暂予监外执行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公安机关基层组织
摘要:【裁判要旨】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期间的计算,应以罪犯是否处于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的监管中为标准。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部级期刊
人气 309181 评论 20
北大期刊
人气 122427 评论 44
人气 88525 评论 25
人气 54478 评论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