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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缓刑考验期的折抵

作者:周东瑞; 杜开林缓刑考验期限刑事判决有期徒刑人民法院刑期刑法再审漏罪

摘要: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根据该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作出刑事判决时,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与计算很少出现争议,故而缓刑考验期限折抵问题较少被人意识到。然而在再审判决、漏罪判决等二次刑事判决情形中,缓刑考验期折抵的问题却客观存在,需加以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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