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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不属于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作者:赖华平; 林伟斌价格调节基金基金征收国有财产福建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地方规章行政收费

摘要:福建省厦门市物价局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的地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客房业消费者按客房费的4%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行政收费。目的在于通过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平抑物价的过快上涨。这种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行为,与立法法规定的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对私人财产的征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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