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倩建设用地使用权解除权考析解除合同转让费给付义务债务纠纷合同目的
摘要:甲将其10万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1亿元的价钱转让给乙,依约定乙应分三次履行价金给付义务。甲于接受全部转让费后转移使用权于乙。第一笔转让费支付后,土地因甲与丙的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近半。乙为此停止支付剩余转让费,并以甲因涉讼无履行能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请法院解除合同。甲对解除合同未有异议,并向法院递交《合同解除的承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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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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