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贸易合同fob合同当事人识别承运人合同关系托运人
摘要:【裁判要旨】在FOB贸易合同项下的海上货物运输活动中,承运人以及与承运人达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契约托运人的识别,均应当根据具体案情来综合分析认定。既不能仅根据FOB贸易合同中有关货物运输的约定认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就是货物买方,也不能仅凭提单上承运人的记载而当然认定其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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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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