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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中“买卖”、“贩卖”的规范含义

作者:聂昭伟刑法条文买卖贩卖存在差异立法目的字面含义购买行为通用语

摘要:刑法条文中的普通用语与一般国民的理解有时候会存在差异,在这种情况下.解释者应当在理解立法目的的基础上揭示其规范意义。对于我国刑法条文中多次出现的“买卖”、“贩卖”等普通用语.既不应从普通意义将其理解为购买或者出卖。也不应从字面含义将其理解为买进后再卖出,而应当从规范意义上将其理解为出卖以及为了出卖而购买。因此,对单纯购买行为不能以买卖型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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