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海龙; 姚建军实用艺术作品实用功能著作权法保护工业品著作权保护作品类型复制行为实施行为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作品类型中并无实用艺术作品,而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因此利用模具生产实用艺术作品系工业化的实施行为.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工业产品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范围,进而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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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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