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闫继勇; 梁伟; 陈国丽信访权利基律动权利保护涉诉信访救济途径提起诉讼相互作用
摘要:信访之于法院表现为涉诉信访,一般“被视为在法定救济途径已穷尽或个人自觉申诉无门时,被赋予的最后一道权利保护曙光”。涉诉信访权具有复合性,由两个基础性的权利——诉权基(源自诉讼法上的提起诉讼的权利)和信访权基(源白宪法上规定的申诉信访权)复合而成,两个权利基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决定了涉诉信访权的有效实现。实践证明,两个权利基合理律动,涉诉信访权就能平稳、有序、有效地实现;若两个权利基处于无规律运作状态。涉诉信访权在实现中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障碍,造成涉诉信访化解工作效率低下和处理难度增大的后果,导致重信重访甚至缠诉缠访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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