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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伤害不构成工伤

作者:陈璐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组织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工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协管员伤害

摘要:义务交通协管员是在交通警察的指导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交通违法行为等的人员。义务交通协管活动是公民自愿参与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为社会和他人服务的志愿活动,义务交通协管员是志愿者。志愿者既不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不是劳动者,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受到人身损害的,不构成工伤,造成其损害的主体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该侵权主体不能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的.志愿者组织应给予志愿者适当补偿。对于有人身危害性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组织也可以为志愿者购买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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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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