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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出于被告人积极主动弥补损失不影响诈骗数额的计算

作者:阿尼沙; 郝卫实际损失诈骗数额积极主动汽车租赁公司被告人合同诈骗罪抵押金签订合同

摘要:行为人通过签订合同,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骗租汽车,并将汽车抵押给他人获得数额较大的抵押款,除将少部分抵押金用于支付租赁费以维持继续骗租汽车的目的,其余大部分抵押金用于个人挥霍,其多次骗租行为只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合同诈骗的数额,应以被害人实际损失的总数额为标准,通过公安机关追缴及车主自行追回被抵押车辆的结果并不影响对被害人实际损失的计算,对抵押权人造成的巨大损失可作为合同诈骗的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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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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