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来双; 刘兆荣责任承担投保机动车所有人第三人利益法律保障法律强制性社会公益性法律义务
摘要:交强险的法律强制性、无过错赔偿性、保障第三人利益的社会公益性和权益平衡性的特点.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履行这一法律义务投保交强险。以对本车人员和不特定第三人可期待利益予以法律保障。否则,肇事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自已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相应责任。即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所引发的该交强险赔付责任理应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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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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