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与不生效

作者:杨咏梅; 苟文山免责条款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公司保险标的说明义务被保险人法定义务

摘要:【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过户批注后,应对保险合同的受让人即新投保人(新被保险人)就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义务。因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法定义务,则免责条款对受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