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对象

作者:潘元松民事审判监督程序适用对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审判委员会法院院长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