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易健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风险规制履行期限迟延履行风险分配风险责任约定
摘要:[裁判要旨]技术转让方与受让方就技术转让合同中的阶段性义务未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的,任何一方在履行阶段性义务时,只要仍处于合同的整个有效期内,就不构成迟延履行,也无需承担违约承任。若双方就技术转让过程中的技术风险分配问题已在合同中作出约定,而该技术风险在转让过程中在技术上又现实化时,双方应根据合同中的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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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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