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洋林竞业限制条款权利义务效力劳动合同劳动者自由选择用人单位
摘要:[裁判要旨]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以及特定专长的充分施展,从而获得对某种技术秘密以及信息资源的垄断,进而获得商业利益。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必须是双务,有偿的,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条款必须要有相应的对价作为补偿,如劳动者只负有义务却不享受权利,这种竞业限制条款应为无效。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部级期刊
人气 308752 评论 20
北大期刊
人气 122384 评论 44
人气 88454 评论 25
人气 54439 评论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