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清霜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电子论坛著作权权利人裁判
摘要:【裁判要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权利人未发出警告或其他足以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侵权事项的情况下,无法对电子论坛上的信息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逐一作出及时的识别或判断,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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