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辉合同目的根本违约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大公司购车合同汽车贸易建设工程
摘要:2007年9月8日,原告庆阳市昌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庆公司)与被告陕西正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昌庆公司从正大公司购买解放骏威4×2随车吊运输车一辆,单价为177500元,定金70000元,并约定合同从9月10日起生效,履行期限从生效之日起计算,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车期限为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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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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