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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作者:陈克娥; 潘勤勤关系人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定主持工作违法经营职务便利南浔区

摘要:一、案情 2006年初至2007年底,被告人周小华在担任湖州市工商局南浔区分局经检科副科长兼经检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期间,利用其对辖区内市场进行监管和对违法经营的企业、个人进行查处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冯荣兴等人现金和礼卡,合计价值人民币2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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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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