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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同意人工授精后又反悔,不影响受孕子女的法律地位

作者:赵学升; 黄伟峰人工授精法律地位同意子女买卖契约公有住房经营公司建筑面积

摘要:1998年3月3日,原告李雪花与被告范祖业、滕颖之子范顺祥登记结婚。2002年8月27日,范顺祥与秦淮区房产经营公司签订《南京市直管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买位于本市秦淮区安居里建筑面积为45.08平方米的306室房屋。同日,范顺祥交付购房款14582.16元,其中1万元系向被告范祖业、滕颖所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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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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