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协助义务人在诉讼保全时没有提出异议,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的,应否支持?

异议诉讼保全执行阶段协助义务人质量保证金宏达公司法院判决

摘要:Q编辑同志: 张某在诉前申请对被告天林公司缴存在甲市宏达公司的300万元质量保证金进行保全,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向宏达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宏达公司在保全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法院判决天林公司偿还张某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法院要求扣划天林公司在宏达公司的质量保证金300万元,宏达公司称该笔质量保证金实际上只有100万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