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诉讼保全执行阶段协助义务人质量保证金宏达公司法院判决
摘要:Q编辑同志: 张某在诉前申请对被告天林公司缴存在甲市宏达公司的300万元质量保证金进行保全,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向宏达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宏达公司在保全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法院判决天林公司偿还张某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法院要求扣划天林公司在宏达公司的质量保证金300万元,宏达公司称该笔质量保证金实际上只有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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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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