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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推定力

作者:俞里江; 王继红不动产物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推定登记生效主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仲裁委员会

摘要:我国物权法采用登记生效主义为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一基本原则存在诸多例外:第一,对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第三.对于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包括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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