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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股东会的通知应为实质意义通知

作者:林操场; 王光慧实质意义股东会公司法立法精神股东大会人民法院程序性裁判

摘要:【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公司通知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通知,应为实质意义通知,而不能为仅走形式的程序性通知。公司因未经有效通知而召开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未能参会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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