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尹志强; 李燕责任承担问题公司设立失败设立中公司公司法理论发起人承担主体责任主体
摘要:按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发起人是公司设立失败时的唯一而当然的责任承担主体,但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不能否认设立中公司的责任主体地位,应视具体情形而确定。本文拟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与发起人的关系入手,具体分析公司设立失败情况下设立中公司与发起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以期对我国设立中公司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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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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