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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被扣押银行卡的配套存折取走赃款构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

作者:程为清; 张薇财产罪银行卡扣押赃款存折犯罪认定盗窃罪司法机关

摘要: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在司法实务中,以转移等行为方式实施的该犯罪,易与盗窃罪等传统型犯罪发生混淆,还存在是否构成想象竞合等争议,这些都带来犯罪认定上的困难。本案从犯罪客体的角度入手,准确把握了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提出:用被扣押银行卡的配套存折取走赃款,构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而非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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