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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李艳红注册商标专用权反不正当竞争法驰名商标企业字号他人类似商品纠纷案件商标注册人

摘要:1.人民法院在审判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属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并非确定特定的民事权利,既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也不能径行判决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商标和企业字号虽然在性质上并不完全相同,但二者同属于标志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混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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