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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

作者:艾军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登记机构归责原则法学界第二款物权法追偿

摘要: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该条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但是有关该责任的性质、适用情形、归责原则等诸多问题,理论上存在困惑,行政法学界和民法学界均对该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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