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兼明企业字号字号权司法认定侵犯企业名称专有使用权商业宣传所有人
摘要:[裁判要旨]企业的字号不等同于企业的名称,未注册成商标的企业字号,其所有人也不具有字号中单个词语的专有使用权。将他人字号中的几个字使用于同行业的商业宣传而不使用于企业名称,并不构成侵犯他人字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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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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