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陆漫行为致人死亡刑法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危害结果罪责客观基础刑事责任
摘要:在出现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在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关键取决于介入因素与先在行为的关系性质和介入因素本身的特点。如果介入因素从属于先在行为,即介入因素本身是先在行为引起的,那么,先在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刑法因果关系;当介入因素与先在行为的关系究竟是独立的还是从属的难以判定时。应考查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并不异常或者异常性较小,那么,先在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高概率偶然因果关系,而这种高概率偶然因果关系,恰恰是先在行为的实施者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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