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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他人签订协议收受干股的犯罪形态认定

作者:何建华签订协议犯罪形态干股他人主观目的期待利益李建平被告人

摘要:[裁判要旨]是否认定系被告人李建平接受664000元的股份,一看协议双方与被告人李建平的关系,二看协议的存放处,三看行贿人的主观目的;受贿人接受干股,实际上收受的是一种期待利益,实际是否控制收受的股份是区分受贿罪既未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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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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