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吕大亨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法律适用酒厂酒业公司生产销售许可使用
摘要:原告邹某是牡丹江酒厂的董事长,享有ZL03346884.2号酒瓶外观设计专利权。牡丹江酒厂经邹某许可使用邹某的外观设计专利酒瓶生产、销售牡丹江特酿白酒。被告雪乡酒业公司自2004年至2006年通过回收废旧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酒瓶,包装其生产销售的雪乡情白酒。邹某曾要求雪乡公司不再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酒瓶,因协商未果,邹某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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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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