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必胜调解协议和解自认案件事实协议书当事人板材假冒
摘要:虽然本案被告杨公立在此前的另案诉讼中与另案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中曾经认可出售过假冒板材,但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因此,在本案中,原告仅仅依据和解协议书来证明被告杨公立曾经销售过假冒板材.法院应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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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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