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燕辉标的驰名商标法律依据主管机关商标注册商标构成
摘要:一、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法律依据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泽。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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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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