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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存在瑕疵的决议应予撤销

作者:刘海红董事会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撤销瑕疵公司章程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利益

摘要:【裁判要旨】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应符合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障董事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对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方面存在瑕疵,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精神相违背.与公司利益不符的临时董事会决议,因其不能体现公司的团体意志,属于对董事个人表决权的滥用,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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