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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有期徒刑应如何实行数罪并罚?

作者:余毛毛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拘役审判实践不同意见犯罪分子被告人刑种

摘要: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一案件,被告人犯数罪,其中两个罪分别被判处拘役6个月,另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在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时产生了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拘役、有期徒刑属于不同刑种,应采用重刑种吸收轻刑种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即只执行有期徒刑,不执行拘役;另一种意见认为,拘役、有期徒刑尽管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刑种,但就犯罪分子被关押的期限是一样的,刑期的计算方法也是一致的,因此应按照刑法第六十九务的规定,以数刑中最高的有期徒刑作为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判拘役的罪并罚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高于有期徒刑的刑罚,应以拘役的刑期处罚,否则,就会造成重刑轻判。请问上述哪种意见正确?请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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