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树杰; 戚桂亮; 范卫涛国有资产所有权社会公众股股份构成股权国家股法人股公司被告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原告陈某系被告山东某公司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其所持股票2007年2月7日、2007年3月14日的市价分别为5.81元/股和7.42元/股。被告系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构成中包括国家股、境内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其中国家股比例占38.68%。被告持有泰安某公司股份5028万股(股份性质为境内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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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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