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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一天用于虚假验资的量刑考量

作者:陈增宝挪用公款罪虚假验资挪用公款数额罪刑相适应原则考量量刑人民根本利益市场经济秩序

摘要:挪用公款用于虚假验资骗取公司登记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法律规定,挪用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此类犯罪性质的认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已经退还的,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挪用时间为一天以及挪用款项已退还的情况均已为立法规定所涵盖,属于挪用犯罪的常态,并非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案件特殊情况”。除涉及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特殊案件外,适用该条款予以减轻处罚的前提条件是,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而被告人将公款用于虚假验资本身,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挪用公款数额又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宜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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