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立志刑法修正案数罪生效被告人犯罪团伙犯罪所得人的行为机动车
摘要:自2004年6月至2007年7月间,被告人朱玉华、施峥、高歌、刘建宾、王艺融等5人组成犯罪团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予以收购并销售。上述5人共计作案45起,涉及赃车45部。本案施峥、高歌、刘建宾、王艺融等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发生在2006年6月之前,而另一被告人朱玉华共参与收购销售被盗抢机动车20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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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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