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伟; 胡军润; 李雪晴侵占罪受托人贷款数额他人财物代为保管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事务所
摘要:对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基于他人委托保管,受委托代购、代销、代转、代收,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借用、租赁等原因,而事实上持有的他人财物。本案中受托人拒绝归还受托事务所得货款数额巨大,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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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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