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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逃避债务的连带责任性质辨析

作者:朱庆公司股东逃避债务责任性质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大陆法系国家法人人格否认

摘要: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将英美法上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在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形式确立的尝试,本条规定自修改后的公司法颁布以来,一直为理论与实务界广为关注,但其中仍有许多问题有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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