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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独创性的司法判断

作者:陈锦川司法判断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保护智力成果科学领域文学复制

摘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这一定义出发,一般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必须具有独创性;必须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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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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