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靖军; 鲁统民假冒注册商标罪服务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sinopec制作过程服务经营服务商标加油站
摘要:【基本案情】 2005年5月,被告人李扬为自己经营的加油站制作服务标志。制作过程中,被告人李扬要求加工加油站顶棚的制作商在计算机中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第1948354号、1948357号服务商标予以采用,另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服务商标第1948353号“SINOPEC”改作为“SUPER”,与汉字“中国油化”,共同组成自己加油站的服务标志。制作完成后,被告人李扬使用此标志进行加油服务经营至2005年10月,经营数额达201752.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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