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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应坚持受案范围原则和协议可履行原则

作者:仇慎齐法院调解制度调解协议受案范围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调解书驳回起诉

摘要:[裁判要旨]1.法院调解应坚持法院受案范围原则。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的案件,人民法院无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能以出具法院调解书的形式结案。对人民法院出具法院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撤销该调解书。当事人主动撤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准许撒诉;当事人坚持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再审应裁定驳回起诉。2.法院调解应坚持调解协议可履行原则。没有可履行现实性和可能性的调解协议,因不能达到解决纠纷的根本目的,因而实现不了法院调解制度定纷止争的价值功能。没有可履行现实性和可能性的调解协议。法院审查应不予确认;已经确认的,应当再审予以撤销。继续对原案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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